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下列条款是无效的:提供借款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以及约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而免责的条款等。
一、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主要是指格式条款中包含合同无效的情形和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以及当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以上情形时,该格式条款无效。可见,格式条款要达到严重违法性或严重危害程度,才能对其使用无效规则。因而在现实生活中及司法实际中能够直接适用格式条款无效规则的情况并不多见。更多的情况下适用的是格式条款解释规则。
二、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有哪些
不公平的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有: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3、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三、如何订立一份有效的合同
订立有效的合同,要四个方面入手:
第一.合同当事人需有与合同相匹配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否则合同可能无效、效力待定或可撤销;
第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真实;(意思表示虚假的,无效;意思表示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可撤销。)
第三、合同内容的要求;
1、不能违法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2、两种约定条款无效,即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免责以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无效,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也无效;
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批才生效的,则须经批准方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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