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后多年没动工,可以要回土地吗
土地征收后多年未动工的,是属于闲置土地的情形,土地征收批文失效,可以回收闲置的土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土地征收的工作程序是什么
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征地批文失效后,可以回收已经征收的土地。
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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