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卖人不履行产权过户义务的,买受人不能直接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只能要求法院判决出卖人履行产权过户义务。出卖人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买受人依法院生效的判决到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不能依据房产买卖合同而直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一、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能拒收货物吗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拒收货物。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的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二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出卖人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保证第三人不得和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
(4)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以外的有关单和资料。
2、买受人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三、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标的物的处分权有何限制
出卖人和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处分权因所有权保留条款而受到限制。
1、出卖人在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期间出卖同一标的物的行为构成重复出卖,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买受人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具有物权性质,可以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3、买受人为处分行为的,应认定其处分行为系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出卖人事后追认或者买受人事后履行全部义务的,处分始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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