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及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5号)规定,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人个人账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人个人账户。不得采取“先记账、后缴费”的做法。
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所足额缴纳的费用记人个人账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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