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东资百分25有什么权利
时间:2023-06-18 22:22:59 1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占股份25%的持股,应列入大股东,董事会占有席位,有话事和表决权。以及股东所享有其他权利:

(1)共同制定章程的权利;

(2)签订股东协议的权利;

(3)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追究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

(4)获得出资证明书的权利;

(5)股东获得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权利;

(6)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权利;

(7)及时请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身份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权利;

(8)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9)合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10)提请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11)按实缴出资比例或按约定分配红利和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

(12)获得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13)要求公司按照章程分红权;

(14)参加股东会的权利;

(15)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

(16)义务主体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义务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权利;

(17)有监督股东会按程序正常召开的权利;

(18)对股东会会议记录记载真实性进行监督的权利;

(19)有按出资比例或按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20)股权依法转让权;

(2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享有优先权;

(22)反对决议的股东享有要求公司收购权;

(23)公司不收购股权向法院起诉权;

(24)股东资格继承权;

(25)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权;

(26)参加清算组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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