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港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二、贵港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三、贵港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办理地点
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969号万豪景苑2楼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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