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没有要求儿女赡养老人的全国性法律,全部50个州中即使在有法律规定要求子女在年老的父母无法照顾自己的情况下赡养他们的30个州,也几乎从来没有实施过,州政府强迫儿女为没钱的父母出钱的想法,几乎得不到任何社会和政治方面的支持。用我们中国人的思维习惯很难理解,有人归于这是两个国家文化传统差异造成的,其实在我看来主要是社会福利制度不同。如果让中国的子女选择,可能大多数人并不认为和父母生活在一起或为父母花钱养老是件自愿的事。
美国法律专家认为这样做的理由是:
一是人口地理分布广,很多儿女都不住在父母身边,因此为赡养老人造成了很多实际困难;
二是一半婚姻以离婚告终,如果父母其中一方在孩子年幼时没有和他们生活在一起,难道孩子在父母年老时有义务照顾他们?
第三,如果要求子女赡养老年人,会使子女家庭的收入减少,如果夫妻有一方给自己父母寄钱,还可能使另一方不满,从而造成家庭矛盾,使夫妻关系紧张。
这三个理由能不能站得住脚?中国以上情况不是也很普遍吗?事实是这三种情况不断造成众多家庭的矛盾,是和谐社会一个很大的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对正处于人生年富力强的中年人,上有老,下有小的负担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个人社会作用的发挥。
目前,我国有60岁以上的老年人1.1亿,建国前夕,人均寿命只有35岁,而现在,人均寿命已达到70岁。按照联合国颁布的标准,如果60岁以上的老年人达到社会总人口的10%以上,就称之为老龄社会。那么,我国目前已经接近进入老龄社会。按照我们现在的人口制度、法律制度,今后子女的经济和生活压力越来越大,那么出路在哪?
社会保障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我们的对老年人的保护实行的是一种责任转移,将社会责任转嫁给其子女。一个公民作为直接或间接纳税人在年老时享受国家应当承担的救济是理所当然的,包括退休金制度、养老保险制度,但这还不够,即当老年人自身财力无法满足生活需要时国家应当站出来,而不是强加给其子女。当然,这其中有许多技术和习惯问题。
比如,在美国,老年人可以将自己的房产倒按揭,即将自己的房产与商业机构达成协议,在有生之年由商业机构支付生活费,待去世后房产所有权归商业机构。在美国,老人没有义务给子女留下任何遗产,如果钱财用完,主要依靠社会福利制度和税收来满足老年人的需要,例如州政府,特别是联邦政府通过各种现金、补助金、养老院和住房补助以及食物券等向老年人提供帮助,美国的养老院数量多,人数多、管理也相当规范。
对中国而言,父母似乎就是为儿女活着,远远超出法律所规定的抚养到18岁的义务,社会上啃老现象十分普遍,如果不将资产全部交付子女,则在社会上会遭到周围人群的谴责。而另一方面,有许多老人因为年老体弱或大病使子女不堪重负,致使整个大家庭陷入困境。这样的后果是一代一代人自身生活质量下降,一代一代人自身奋斗意识弱化,特别是随着人口负增长的出现,这一矛盾将进一步激化,改变我们的社会习惯,改变我们的法律传统,改变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愈来愈迫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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