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不承认股东的股权怎么办?有时股东与他人之间没有争议,但公司不承认股东的股权。根据《公司法》,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股东可以凭股东名册记载证明其股东身份,向公司主张权利。股东也可以凭借股东名册的记载向他人主张股东身份,拒绝他人的不合理要求,公司可以拒绝实际投资者或者股权受让人主张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该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股东的主要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变更名称的,股东对其股权有争议,需要请律师帮助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建议您点击在线咨询系统直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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