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5000元的处理:非法占有就是侵占,数额较大还将构成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占有目的之范畴界定
何谓非法占有是仅指民法上占有,还是所有,是否包括占用对于非法占有内涵的理解分歧造成由于受到传统诈骗犯罪构成模式——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意图非法改变公私财产所有权之特征影响,致使法院在审理票据诈骗犯罪时面对控辩双方对法律理解之巨大分歧,而无法及时、准确判决。因此,界定金融诈骗犯罪之非法占有目的内涵,极具现实意义。
笔者认为,占有,作为民法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所有权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一种权能,是所有权性质的主要体现。二是指人对物的管领事实,是所有权存在的前提。结合刑法来看,在刑法上通过不法行为取得的对该物的管领不可能实现民法上的所有权。因此,刑法意义上的占有即是所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与民法上的不法占有区别在于其侵犯的是民法意义上所有权的四项基本权能,内涵是指行为人基于不法所有的意思,排除财物权利人的控制,对他人财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使用、处分。
基于以上非法占有即是非法所有的观点,笔者认为非法占有不包括非法占用。
第一,从客观危害来看,非法占有侵犯了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而非法占用只侵犯了财产使用权。第二,从主观恶性来看,尽管非法占有与非法占用在客观上都表现为行为人事实上对他人财物之控制但其主观故意因素仍有差别。非法占有是基于不法所有意图,不打算归还;而非法占用是基于临时借用目的,有归还之打算。在刑法上,占有他人财物与占用他人财物的行为性质是有区别的。例如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分,就在于前者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后者仅仅为了非法使用公款。此即诈骗型财产犯罪与挪用型财产犯罪最根本之区别。
票据诈骗罪作为特殊类型诈骗犯罪,当然适用这一规则。侵犯财产所有关系作为票据诈骗罪侵害客体之一,是行为人出于不法占有意图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而产生的结果。需要说明的是,即便如此,非法占用行为亦为刑法打击的目标,例如,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也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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