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6.属于国产机动车的,收存合格证原件;
7.属于进口机动车的,收存进口凭证原件。其中,挂车、半挂车、轮式专用机械收存进口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通过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比对的,收存《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核对无误证明书。通过发证机关查询的,收存发证机关出具的鉴定证明或者传真查询证明原件;
8.属于警车的,收存《警车号牌审批表原件;
9.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收存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10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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