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活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人数达到二十人以上的,或者并未达到二十人,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以本罪论处。
此外,为组织、筹划邪教组织人员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而进行聚会、串联等活动,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以本罪论处。
一、利用会道门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利用会道门致人重伤罪的构成四要素包括:
1、主体为一般主体;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3、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4、主观方面为过失。
二、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需要的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邪说,蒙骗成员或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3、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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