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确定敲诈勒索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了我省执行敲诈勒索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即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今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范围分别确定为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同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以上范围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该项解释的规定,省法院、省检察院结合全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本着有利于实现依法惩治犯罪的立法原则和有利于促进刑罚体系科学、统一、完整的技术标准,确定了我省敲诈勒索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分别报两高批准后,与省公安厅联合下发执行。《通知》同时对数额标准的效力问题作出规定,明确了《通知》的时间效力及于《解释》的效力,即适用于2013年4月27日《解释》施行时正在审理或尚未审理的案件。
律师解读
新标准更适合社会经济发展
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律师表示,新标准更能适应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以前1000元能买到的物品,现在可能需要3000元,社会经济在发展,法律制度也要适时作出调整,这样才能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的发展。
周律师也指出,调整后的敲诈勒索罪数额可能比以前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刑罚对敲诈勒索罪打击的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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