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现实中有以下情形一般认定为承担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车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形
1、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或村间路,或者称自行修建并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
2、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
3、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
4、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
5、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
6、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7、凉晒作物的场院内;
8、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9、其他未列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路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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