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与形态
哄抢,即聚集一定数量的群众,一声号令,一哄而上,将公私财物一抢而空,据为已有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破坏生产、生活,还常常阻塞交通,扰乱秩序,甚至造成人身伤亡等,对社会治安危害极大,必须坚决制止。对于参与哄抢的一般群众,要讲明政策,进行法制教育,令其退回哄抢所得财物:对于为首的人员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拘留或者罚款,并令其退回原财物。对于少数教唆、挑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闹事,带头哄抢、侵占和破坏国家、集体或个人合法财物,造成严重损失的人员,要依照国家刑法的规定给予制裁。
2.案件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2)行为的客观方面是群体性的对公私财物实施野蛮抢夺。如聚众哄抢国家正在运输的物资;聚众哄抢他人的果园、鱼塘;聚众哄抢国营农场待熟的农作物等等。
(3)行为的主观方面是经过挑动、号召、鼓惑一部分群众群起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
(2)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哄抢和侵占国家资财的决定》。
(3)铁道部、公安部《关于发布严禁拦截火车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通令的通知》。
4.认定与处罚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与哄抢罪区别开来,对于那些带头哄抢、煽动哄抢、抢得财物数量较大的为首人,要以哄抢罪论处。对于使用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哄抢的则以抢劫罪论处。对于一般参与哄抢的成员,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退赔哄抢财物并且改正。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予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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