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根据法律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果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进行补缴至满十五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同时参加城乡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如何处理待遇
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如何处理
同时参加这两种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
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含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其计发办法计发待遇。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两项养老保险待遇:
1、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2、对于同时领取两项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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