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在贪污或受贿案件中,如果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能够主动退赃或者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在量刑时可能会被从轻处罚。然而,这种从轻处罚并不代表完全不受惩罚,具体情况需要酌定。总的来说,对于主动退赃或者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的犯罪分子,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而非一味的从轻处罚。
主动退赃可能会导致减刑。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到这一因素。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贪污案件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受贿案件则需视具体情况酌定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及其亲友主动退赃或者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在量刑时应当与办案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所区别。
受贿案件如何酌定从轻处罚主动退赃?
受贿案件中,主动退赃可以被视为一个量刑情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告人的刑罚。然而,如何酌定从轻处罚以及如何衡量退赃的数额对于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酌定从轻处罚方面,审判人员应该考虑到被告人的退赃数额、时间、态度等因素。如果被告人的退赃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积极表现,如坦白悔罪、积极补救损失等,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在衡量退赃数额方面,审判人员应该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和情况,如受贿的数额、性质、持续时间、对被告人的影响等因素。如果被告人的退赃数额相对较小,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不应将其视为量刑情节的唯一直接因素。
主动退赃是受贿案件中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审判人员应该在酌定从轻处罚时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以保证案件公正处理。
主动退赃是受贿案件中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审判人员应该在酌定从轻处罚时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以保证案件公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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