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役军人犯罪的管辖权归谁
现役军人犯罪的管辖权归军队保卫部门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二、军人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军人犯罪的构成要件是:
1.犯罪客体,即刑法保护的为军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某种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方面,即军人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如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等。
3.犯罪主体,必须是军人这一特殊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即犯罪军人对其行为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如故意、过失等。军人犯罪构成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是确定是否追究该军人刑事责任的依据。
三、军人犯法交由哪个机关审理
军人犯法的,一般应该由军事法院进行审理。
《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
(三)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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