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8年,审计署组织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139个地(市)、县水利部门,以及水利部长江、淮河等6个流域水利委员会1996年至1997年度水利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在国家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1996年、1997年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内水利资金的投入继续保持了一定的增长,同时,国家建立了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这对于加快水利建设,保障大江大河的安全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审计结果看,当前水利专项资金在筹集、管理和使用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将有关审计情况通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决定在一些地方尚未落实。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建立中央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水利建设。根据这一决定,1997年,中央财政足额筹集了水利建设基金26.99亿元。但大多数地方没有按照国务院的决定予以落实到位,其中,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内蒙古、宁夏、新疆、青海、西藏、云南、贵州和广东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按照国务院的决定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其余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虽已建立水利建设基金,但仅筹集16.93亿元,占应筹集51.74亿元的39.98%。
二、挤占挪用水利专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弥补行政经费、建房和购买小汽车等问题严重。如辽宁省辽阳县财政局1996年占用水利专项资金462.8万元平衡财政预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将预算内水利专项资金455.8万元和2955万元,分别有于弥补机关经费和发放水利工程局离退休职工工资,相当于同期自治区本级财政水利专项支出的17.76%。河北省水利厅将1999万元水利资金用于垫付省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建设的拆迁费,向桃林口水库工程指挥部借工程款399万元,用于本厅物资供应站补充流动资金。安徽省六安市水利局挪用水费983、65万元兴建皋城大厦。水利部与湖南省共同投资兴建江垭水库,按批准的工程概算应购小汽车两辆,实际购买了27辆,购车费超支966.54万元。甘肃省引大入秦工程指挥部挪用工程款269.76万元,购买了8辆小汽车。
三、采取虚报冒领和乱摊派等手法挖挤国家水利建设资金。1992年,淮河水利委员会为解决本单位“菜蓝子”问题,采取加大材料损耗、虚报临时工程等手段,多付给两个施工单位工程款156.79万元和好处费15.68万元,合计172.47万元,两个施工单位得到好处费后,将多付的工程款返还给淮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建安公司,后因该公司资不抵债,所转资金损失殆尽。1996年底,重庆市南川市政府致函该市肖家沟水库工程指挥部,要求该指挥部动用工程款89.75万元,购买原县委副书记和政协主席等人利用职权在工程用地中违章建造的私房。内蒙古江河水利水电开发公司可以帮助上湾子水电站争取到了上级资金为由,从自治区财政拨入该电站的工程款中索要139万元。湖南省慈利县政法委、公安局、交警大队等单位分别以治安费、办案费、经费补贴等名义,向江垭水库摊派128万元,在工程款中列支。
四、主管部门滞留、欠拨水利专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问题突出。1996年至1997年,淮河水利委员会及淮河流域的安徽、江苏、河南、山东四省的一些水利部门共滞留欠拨国家治淮专项资金6.49亿元,占同期国家投入治淮资金总额的36%,致使很多工程不能按期完工,造成损失浪费,而滞留的资金多数被转作银行存款生息,共获得利息收入2748万元,大部分转作各单位的自有资金。山西省滞留在财政、计划等部门的水利资金2594.6万元,有的滞留时间长达三年以上,一些地区还以资金紧缺为由,少拨或不拨应由地方配套的水利专项资金。至1997年底,长江流域的一些地方政府共欠拨长江水利工程配套资金3.92亿元,占应配套资金的39%。湖北省荆州市政府以不直接受益为由,对应拨付洪湖分蓄洪区二期工程配套资金799万元,分文未拨。1996至1997年,湖南省应配套水利资金3199.25万元,实际仅配套711.5万元,占22.88%。
五、擅自改变项目投资计划,违规将水利投资实行有偿使用。1996年,长江水利委员会自行调减湖北荆江大堤工程投资计划1599万元,并将其中的599万元用于本委的职工宿舍建设。松辽、珠江、海河水利委员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国家下拨的水利基本建设投资2.13亿元实行有偿使用。1999年以来,松辽水利委员会将无偿改为有偿使用的水利项目共19个,金额1.13亿元,至1997年底,已收取资金占用费679万元,其中,继续用于有偿使用项目的仅159万元,其余511万元全部用于自身的管理费开支和下属公司的开办费等。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和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今年长江、嫩江和松花江流域的特大洪水再一次警示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搞好水利建设,决不能有丝毫懈怠。水利专项资金审计中发现的上述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一)各级政府及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这次审计查出的水利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必须逐一依法严肃查处,决不能姑息迁就。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必须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将上述问题的处理结果,于1999年4月底前报审计署,由审计署汇总后报国务院。今后,要进一步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坚决查处各种挤占挪用水利专项资金的行为,确保专款专用,使有限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决定,积极做好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财政部、水利部近期要对各地筹集水利建设基金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各地的水利建设基金按规定及时足额筹集到位。今后对不能及时足额筹集水利建设基金的地区,中央财政要相应减少对该地区的水利专项拨款。
(三)各级财政、水利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特别要针对这次审计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汲取教训,决不允许再出现挤占挪用水利专项资金的问题。水利部要带头加强对流域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水利建设计划,确保国家水利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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