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时间:2023-07-06 08:14:44 1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假冒国家工作人员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构成招摇撞骗罪,由公安机关立案追诉;如假冒国家工作人员威胁他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涉嫌构成敲诈勒索或者抢劫罪,由检察院受理侦查。

假冒专利罪的构成特征

假冒专利罪的构成特征是指假冒专利罪在犯罪构成方面所具有的各种属性,这些属性的组合足以使假冒专利罪与其他犯罪区别开来。笔者认为,假冒专利罪的构成特征是:

1、假冒专利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专利制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专利权人的商誉——因专利权的获得而享有的商业信誉。

首先,假冒专利罪侵犯了国家的专利制度。专利制度是一项通过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权利受让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具有可专利性条件的发明创造享有垄断权,来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与创新的法律制度。除了保护专利权外,专利制度还具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当然,对专利权的保护本身就体现了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这是因为专利侵权行为是一种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市场行为,禁止这种行为,也就从一个方面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不过,专利制度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作用决不限于对专利权的保护,禁止专利权人以外的人冒用专利的名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也是专利制度的重要作用。试想,如果任由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泛滥,专利市场就会鱼目混珠,专利产品的销售以及专利的转让与实施许可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国家专利制度的权威性就会受到动摇。因此,假冒专利罪的客体之一是国家的专利制度。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无疑也是一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在这里,消费者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指基于个人的物质或文化生活的需要购买专利产品的最终消费者,而且也包括基于生产经营的目的购买专利产品、受让或有偿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的生产者、经营者。

无容置疑,假冒专利罪也侵犯了专利权人的权利,但是,假冒专利罪究竟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何种权利,则是一个值得推敲的问题。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五种权利,外观设计专利权则包括制造权、销售权和进口权三种权利。从《专利法》尤其是《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规定看,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未侵犯以上权利中的任何一种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虽未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但不等于该行为不涉及专利权人的任何权利。根据《专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标记权——在专利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权利。在涉及专利产品的情况下,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无疑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标记权。不过,绝对不能把侵犯专利标记权的行为与专利侵权行为混为一谈。专利标记权固然也是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利,但该项权利本身并不是一种专利权,而是一种与专利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是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地域范围内对发明创造的垄断权,而专利标记权是权利人表明某种产品是专利产品的权利。专利是衡量权利人研究、开发状况的一项重要指标,而权利人的研究、开发状况又是构成商誉的因素之一[3],因此,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所侵犯的实质上是专利权人的商誉。

2、假冒专利罪的客观方面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关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界定问题,笔者将在本文的第二部分予以讨论。

3、假冒专利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假冒专利罪的主体。假冒专利罪的主体通常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专利权人,但也可以是专利权人,例如,有的行为人以自己的实用新型专利假冒他人的发明专利,以自己市场知名度或美誉度低的专利产品假冒他人知名度或美誉度高的专利产品。

4、假冒专利罪的主观方面要件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以直接故意为主。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在假冒他人的专利,却积极追求这种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有可能导致他人的专利被假冒,却放任这种行为及其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实践中发生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多为在一定利益的驱动下的能动的行为,这就决定了在通常的情况下,假冒专利罪的主观方面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但是,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也不能绝对排除,例如,行为人在实施冒充专利的行为过程中,明知其虚构的专利号有可能与他人的专利号相吻合,从而导致他人的专利被假冒,却放任这种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这种心理态度,对于假冒专利罪而言,构成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这是因为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是在一定的意识支配下的能动的行为,行为人事实上不可能过失地实现对他人专利的假冒。正如,普通公民事实上不可能过失地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样,行为人也不可能过失地将自己的产品或方法假冒他人的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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