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逃税罪中,如果会计人员作为扣缴义务人,受老板的指使,实施了犯罪行为,则可能构成共同犯罪。触犯逃税罪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犯罪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逃税罪会计是否担责
当事人提出的这个问题,实际想问的应该是若单位犯逃税罪,会计是否担责。根据我国《刑法》第201条的规定,逃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违反国家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规,采取伪造、隐瞒、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或不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不缴已扣、已收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犯逃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处罚逃税罪的规定进行处罚。如何判断会计是否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要看该财务人员在案件中的参与程度,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主观上是否有犯罪故意。若该财务人员有主动的参与的表现,并且对案件起到了较大的作用,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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