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侵权被扣分吗
时间:2023-04-30 20:30:49 2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淘宝侵权被扣分吗

淘宝知识产权被投诉一件商品扣2分,你可以先和投诉你的公司去做沟通,让他们取消投诉,你把东西下架不卖了,另外如果是你提交一些证据,当然是你没侵权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处罚的。如果是你提交了证据,他们在72小时之内没有提供进一步你侵权的证据情况下也可以免除扣分处罚的。同时4款产品被投诉,扣8分。知识产权侵权从信息层面判定的,每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4分;特别严重的每次扣48分。

二、淘宝侵权的依据是什么

(一)图片著作权

图片本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因此在法律上也属于是一种自由资产,并且我过出台的知识产权法就是专门用来保障我们虚拟财产的,如果商家在使用的图片的时候能提供出证明图片版权的证明即可享受图片的商用权力,现在很多人都会把自己图片作品进行版权登记,登记之后国家版权局就会对每一张登记的图片编写一个编号,凭借这个编号就可以让图片享有国家版权法的保护。

(二)人身肖像权

肖像权是每个人都有的,而且也是国家出台的人身保护法,每个人都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照片,无论是商用还是其他用途,与普通图片不同的是,肖像保护相较于普通著作权更为严格,不需要申请登记,只要有人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别人的肖像,这就属于违法行为,当然某些国家机构单位除外,普通企业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因此更别说是淘宝这种商业用途了,并且明星的照片往往具有明星效应,可以带来很大的流量,因此未经授权使用明星的肖像属于严重侵权行为。

(三)商用授权证

现在很多企业都会找明星或者一些知名度比较高可以带来流量明星拍摄照片用作商业用途,但前提是要与对方签收一份授权证明,授权内容中要体现出被授权人的真实姓名以及用途,授权证明相当于就是权利人对于你使用他本人肖像权的权利,因此授权证明是判断照片是否具有使用权的重要之一。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有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此处所称的加害行为是一个未经法律评价的行为,对其确定纯粹基于该行为所造成的民事损害后果。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以作为的形式居多,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传统民法教科书对这一要件一般以“行为的违法性”或“违法行为”来表述,这一表述方式当然有其合理性,但不够准确。无论是“行为的违法性”还是“违法行为”,它们实际上已对致人损害的行为作了法律评判。事实上,在这里对加害行为进行法律评判并无必要,因为一般侵权行为构成的另一个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才是对致人损害行为进行法律评判的地方。在这里,只要证明有加害行为即可。

(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此处所称的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另一个要件。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侵权,更谈不上侵权损害赔偿。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损害系合法权益受侵害所致;二是损害具有可补救性,即所受损害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补救;三是损害的确定性,即损害事实确实发生,并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衡量其大小和程度。

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

财产损害,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毁人房屋,盗人车辆等行为致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既得利益的损害,如车辆被盗;间接损害是可得利益的损害,如因车辆被盗导致营业收入的减少。

人身伤害,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损害。人身伤害专指自然人而言,系由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所造成,具体包括生命的损害、身体的损害、健康的损害三种情况。同时,对自然人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导致其财产的损失。如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支付医疗费和收入的减少等。

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损或人身伤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如名誉受不法侵害、隐私被他人不法披露、身体因受伤而致残等。这些都会导致自然人的精神痛苦。与其他损害不同的是,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难以用金钱来衡量。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

就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而言,主要是指损害事实系由加害行为所引起的情形。例如,甲故意伤害乙的身体,直接造成乙身体受伤。在这里,甲的加害行为是原因,乙的身体受伤是结果,二者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较为复杂,有许多不同的表现形式。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

1、一因一果,即一个加害行为导致一个损害结果,这种因果关系较为简单;

2、一因多果,即一个加害行为导致了多种损害结果;

3、多因一果,即多个加害行为导致了一个损害结果,这种因果关系最为复杂。

理清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极为重要。实践中,有些因果关系较为清楚,一目了然;有些则较为复杂,难以确定,在必要时还需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除须具备上述各要件外,还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条件。亦即只有在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时,一般侵权行为才能构成。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民法理论对何为过错尚无明确的界定,关于过错的认定主要是借用刑法上的有关理论。民法上的过错也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如明知用刀去刺人会发生伤人或死人的后果,仍然用刀去刺人,结果导致他人受伤的,就为故意的侵权行为。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而定。对行为人注意义务的确定,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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