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案件中,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专家鉴定结论之外,还需要注意收集以下几方面的书证或物证:1、门诊及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是患者来医院就诊时最原始的证据材料,上面记载了病人的主诉.医生的查体.诊断及最后的处理意见等。住院病历包括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抢救结束后补记的病历资料等。门诊和住院病历是病情发展和医疗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2、检查表和各种检查结果。检查表和各辅助科的检查结果,如心电图、脑电图、超声波检查结果、片等,这些资料是医生诊断时的重要参考者,对医疗事故的认定也有很大的价值。3、处方.药品和药品包装袋。有的医疗事故是由于医疗人员用错药.发错药导致的,而患者当时所服用药品的处方笺的底方及其复印件.剩余药液及药品包装袋等。在这这样的事件有证明力,所以患者及其家属必须注意保存。4、手术中的切除组织。手术中切除组织是证明有关手术失误的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如有条件,应尽可能保存。5、输血.输液反应的剩馀液。输血.输液反应引起的医疗事故在实践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些事件中最重要的证据是剩馀液,患者在输血和输液发生后,应注意保存静脉点滴剩馀液和剩馀液。6、死者尸体。对于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案件而言,死者尸体是最有力的证据。因此,对那些因不明的案件,应尽量动员患者家属及时进行尸检,以查清医方对患者的死亡是否负有责任。
常见的医疗事故处理程序是什么
无论什么原因引发了医疗事故,也无论是否有违约或侵权的法律事实,只要有纠纷产生,就要有处理机制加以应对。目前处理医疗事故的途径主要是和解、调解和民事诉讼3种,我国尚未建立医事仲裁体系。
1,和解
所谓和解是没有第三方介入,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谈判,对各自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可分是诉讼前或诉讼中和解。如果是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双方当事人再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对双方的约束力很弱。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和解后反悔而诉讼的比较常见。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原告不丧失起诉权,但通常丧失了胜诉权,因为除非和解协议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节,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予以维持。
2,调解
调解是指在卫生行政机关、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着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医疗事故进行裁决的活动,分为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中调解。诉讼外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主持下达成调节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约束力。当事人反悔,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情况与和解相似。诉讼中调解则是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即生效,双方不能上诉,诉讼结束,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3,诉讼
民事诉讼是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对医疗事故进行裁决的活动。因为医疗事故案件的事实查证和责任认定通常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个别案例还需要尸体解剖检验,而这些工作都是一审时需要完成的,所以一审至关重要。一审判决不利,二审或再审的难度极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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