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户口在北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享受相关待遇。参保人员户口在区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对于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在北京市内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地区县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服务对象
具有北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
二、缴费方式
参保人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10日办理参保手续,社保所参保银行代扣代缴。
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或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或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三、转移办理
异地转移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市内转移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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