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如何办户口迁移登记
时间:2023-02-20 09:50:46 49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第一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第三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第五步: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结婚证等)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一、天津的投靠落户政策有哪些?

一)父母投靠子女可落户落户条件:

1、夫妻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2、申请人外省市无子女。

3、子女在津连续居住5年(片区民警出具证明),有合法居住地。

二)子女投父母户口可落户落户条件:

外地人口与天津户口持有人员结婚,其生18周岁以下的子女要求投父母(包括继父母)的。

三)返籍回津可落户因上学、毕业分配、工作调动、投靠亲属等原因将户口迁到外省市落户的原天津户籍人员,落户条件:

1、已返回天津居住生活,在津有合法稳定职业

2、其中未婚或离婚(含丧偶)满3年且未再婚的

3、在津具有本人或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申请本人落户

4、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以随迁。

二、天津对户口迁移登记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天津市公安局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办法》

第四十四条公民离开户口登记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长期居住的,应当由迁移人或者户主及时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移登记。

第四十五条公民因搬迁或购房,在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之间或两区三县之间迁移户口,凭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房屋产权证明。

迁移人非房主的,需提供房主同意落户书面证明材料,以及迁移人与房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与他人共有房屋产权申请落户的,应按照“一房落一户”的原则,由全部共有产权人共同提出同意落户书面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在本市市内六区、

环城四区、滨海新区之间及两区三县之间夫妻、父母与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投靠迁移,凭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第四十七条因离婚户口自原配偶户内移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在亲属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投靠亲属落家庭户;无人接收的,可以落户籍地社区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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