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赃物可否适用善意取得
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
未离开盗窃现场的赃物是否要扣押
要进行扣押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只要是属于盗窃犯罪的赃物,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扣押,并将扣押的赃款委托物价部门进行估价,以确定盗窃金额,并以此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三、对赃物是否享有留置权自己留置条件
(一)盗赃物无法善意取得留置权。在中国盗赃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盗赃如果适用善意取得,会在一定程度上激励盗窃等等犯罪人的销赃行为,因此继受人无法取得所有权,也不能取得善意留置权。
(二)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债权已过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过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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