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转让股权应遵循哪些原则
时间:2023-05-07 20:21:57 3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程序,股权具有产权属性,具有价值,可以转让。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与人合作的性质,公司的成立有赖于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共同利益关系。因此,一方面,法律应当确认和保护股东的股权转让权;另一方面,还要维护股东之间的互信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本文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利益的平衡。原则上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在股东之间进行,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它对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设定了严格的条件,确认了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权,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也就是说,他们应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股权转让的同意。这也是此次修订的新内容。股权转让需要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形成协议,并以书面形式进行。转让股份的股东应当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其他股东也应当以书面答复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愿。一是便于判断股东是否达成协议,具有证据效力;其次,当股东身份因股权转让发生变化时,也会导致一系列后续法律程序的启动(如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登记事项、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等),这些程序需要以书面材料为基础。本条明确规定了其他股东的答复期限,即其他股东应当自收到股权转让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答复。最长答复期限为30天,既考虑了其他股东慎重权衡决策的需要,又考虑了转让方及时转让股权的需要

本条确认了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包括同意转让的股东和不同意转让的股东,经股东同意,对转让的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与本条第二款相比,“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本条第三款不是一项义务,而是一项权利。但是,这项权利受到“在同等条件下”的限制。所谓“条件”,是指股权转让方要求的对价,主要是股权转让价格,包括其他附加条件。只有当公司其他股东购买和出售股权的条件低于公司外受让人的条件时,股权才能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人。实践中,多个股东同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本条规定:“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本法所称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可以理解为各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在股权转让时认缴的出资额。

本条规定了股东转让股权的一般原则,赋予公司在章程中可以单独规定的权利,以体现股东的意思自治。需要指出的是,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转让股权的股东已认缴但未缴足出资的,股东有义务告知受让人出资不足的情况,受让人应当向公司承诺,在成为公司股东后承担继续缴纳出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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