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与交通肇事逃逸的区别有哪些?本文着重为您介绍了交通肇事罪及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构成、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逃逸认识的误区、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等三个方面进行评析交通肇事与交通肇事逃逸的区别有哪些。
一、交通肇事罪及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物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何为逃逸?现代汉语词典中对逃逸一词的解释是逃跑的意思,但是否所有逃跑都是逃逸呢?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当前交通肇事后出现了几种特殊的逃跑情况:第一种是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为抢救伤者没有保护事故现场而离开现场的。第二种是肇事者在将受伤者送到医院救治后私自离开抢救现场的。第三种是肇事者自己受伤后先到医院治疗,后才到公安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的。第四种是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因被打伤或怕被殴打而离开事故现场的。第五种是肇事者发生事故后,没有保护现场而直接到公安交警部门报案的。
对于这些情况是否属于逃逸,我们从犯罪构成来对此进行分析: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标准进行划分,可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上述条文中一般的交通肇事罪是标准的犯罪构成,即是指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具有标准的社会危害程度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而交通肇事逃逸是派生的犯罪构成,是在交通肇事罪这标准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在标准犯罪构成个别方面的特别规定而形成的犯罪构成。因而交通肇事逃逸是包含于交通肇事罪之中,是由于刑法的特别规定,根据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大,法律相应地规定了加重刑罚的犯罪构成。
二、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逃逸认识的误区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人往往对交通肇事罪中驾车离开现场的情况,均认为是交通肇事逃逸,这是对立法精神和司法解释的曲解。从交通肇事罪和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构成属于标准和派生的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出两者犯罪构成有诸多相似之处:两者的主、客体是一样的,客观方面中也有部分是重合的。两者的区别是在主观方面: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其主观方面是过失,其中有一部分类似于交通肇事逃逸驾车离开现场的,也是在不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离开的;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解释第2条第l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其是以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为要件。因而两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也一致时,就要看其主观方面认定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特证。因此它必须符合下列二个要件:1、客观上,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已经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而不是一般交通事故,即要构成交通肇事罪;2、行为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了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已经造成交通事故,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只有完全符合了这两个要件,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三、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这就涉及到对交通肇事罪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问题。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一般考察犯罪的主观方面,我们往往是看被告人的口供,但一些已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出于各种原因,如抱有侥幸的心理等,不如实供述或拒不供述。因而我们在审判实务中考察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时,对被告人的供述必须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既不能因为有过供述而一概认定,也不能因为没有供述而都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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