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公司法》立法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存在着较为浓重的政府管制色彩,而且市场经济建立之初秩序较为混乱,皮包公司泛滥。基于这种立法背景,《公司法》在制度安排上是基于保护债权人和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而设计的。体现为强制性规范过多,既没有给予公司以足够的自治空间,也没有给予股东以充分的自由,因而限制和束缚了公司、股东的行动自由。这种制度安排对促进建立规范的社会经济秩序有一定积极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直接投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其阻碍经济自由发展的缺陷日益显现。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大背景下进行的。这就决定了要通过对公司法体系的修正和完善,构建一个有利的制度平台,广泛吸引社会直接投资,促使其积极参与到全球范围内日益激烈的资本竞争当中。能否在全球资本竞争中取得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优势地位,关键在于一个国家的企业法律体系是否能够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和宽松的制度环境,是否能够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因此,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必然朝着放松政府管制、强化公司自治的方向前进。
强调公司自治是新《公司法》的重要指导思想。新《公司法》更多地强调公司自治,而不再是以政府管制为主;重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其在公司自治中的主导作用;降低投资者进入市场的门槛,简化公司设立手续以减少设立公司的交易成本,鼓励投资组建公司;优化、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着力强化保障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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