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认定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对手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商品交易的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和公平原则。但在当前生活中,交易双方不时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违反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犯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的,社会危害严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要件。客观上,本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买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要部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处以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一)所谓强迫交易罪,顾名思义就是在双方交易的过程当中,以暴力或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与之进行交易,或者是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通过不合法,不合理的价钱或者手段与他人进行交易,这种情况就触发了我国的强迫交易罪。
当触犯了刑法当中的罪名,就需要受到一定的刑事惩罚。在我国强迫交易罪是有着量刑标准和起算点的,那么强迫交易罪到底是什么样的量刑标准以及它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样子的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强迫交易罪的一些内容。
上文当中我们已经大概知道了强迫交易罪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样子的,但是这个含义有着非常大的浮动空间,并不是所有强迫他人交易的行为都可以被立案判刑。这就涉及到了强迫交易罪的立案标准了。
(二)由于我国刑法仅仅对于社会危害比较严重,金融犯罪类所涉及数额比较大的行为来进行处罚,所以在任何金融类犯罪当中一定要达到情节比较严重才可以立案。强迫交易罪也不例外,根据我国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强迫交易罪才可以立案。其中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例如,在普通的买卖过程当中进行强买强卖,或者是再提供服务的过程当中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是接受服务等等。也就是说,几乎所有违反自愿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话,都可以被定立为强迫交易罪。
在介绍了强迫交易罪的立案标准之后,我们来看一下强迫交易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子的,也就是说,如果被定义为强迫交易罪之后会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三)我国刑法当中明确规定,被定为强迫交易罪之后,要分为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两种情况来进行处罚,处罚的标准是不太一样的。
对于自然人来讲,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可判处徒刑三年以下。当然管制和拘役也是有可能的。由于强迫交易罪是以盈利为目的,所以通常情况下也是要处以罚金的处罚,这是对于自然人的处罚标准。
但那么对于单位犯罪来讲,由于单位本身是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所以对于单位要处以罚金。对于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或者是本案的主管人员来讲,要处以上述关于自然人的罚款,也就是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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