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互联网金融典型模式中的P2P网络借贷,无论是纯中介模式,还是目前发展最为快速的债权转让模式及其衍生出的“优选计划”模式即投资人加入优选计划后,进入计划账户中的资金即进入锁定期,锁定期内,投标后的回款本金将继续用于优先自动投标而不能被转移出计划账户或提现,锁定期结束后投资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计划,如果选择退出则该债权将进行优先自动转让均可能涉及资金池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者或者干脆直接设计虚假借款标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投资者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在债权转让模式及优选计划模式中也可能存在资金池,不同的是在这两种模式中债权转让资金的流动快于借款信息的流动从而产生资金池,虽然在这两种模式中有第三方个人的参与,但是该第三方个人绝大多数均与P2P网络借贷平台具有高度关联关系。P2P网络借贷平台资金池的存在结合互联网无限开放、海量客户、资金单笔数额虽不一定大但迅速集聚的特征及平台在宣传上的保证高收益的口号性、象征性特征,使得P2P网络借贷平台成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高发区。
众筹是除了P2P网络借贷之外另一个极易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众筹平台在初期也极有可能虚构一些项目先行归集投资者的资金再行寻找投资机会,在其他行为要件上与P2P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颇为相似。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个特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个特点: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一)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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