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房产遗嘱见证书一般包括以下4个部分:
1首部,写明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写明见证事项、见证材料、见证结论。
3尾部,立房产遗嘱人、见证人、见证律师签名并加盖所在的事务所印章。附项。
一、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什么条件
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即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立遗嘱人思想表示真实,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3、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遗嘱的基本内容有: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二、遗嘱见证的流程
1、做询问笔录。
2、审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
(2)委托人的户口薄;
(3)委托人的结婚证;
(4)委托人合法财产的相关证明;
(5)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见证律师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请立遗嘱人出具神志清醒,能够立遗嘱的医学证明或出具承诺书。
4、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和授权委托书
5、约定见证时间、地点。
6、见立遗嘱人并为其作笔录。
7、立遗嘱人立遗嘱或指定代书人代书遗嘱并签字按手指印,见证律师签字(如代书遗嘱的代书人签字按手指印)。
8、制作见证书,两名当场见证的律师签字,过后律师事务所盖。
9、对前款(第7条)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刻成DVD光盘留存。
10、见证书交当事人和、或遗嘱执行人并签收《送达回证》。
11、律师遗嘱见证事务所审查见证书及见证材料,归档保存。
三、见证遗嘱被认定为无效的主要原因
1、见证遗嘱的委托人不适格
许多见证遗嘱业务并非立遗嘱人聘请,而是由立遗嘱人的子女等继承人出资聘请。虽然法律工作者或律师事务所与遗产不存在利害关系,但实际委托人作为继承人之一或继承人的亲属,出资聘请法律工作者或律师事务所进行遗嘱见证,遗嘱有可能因该见证人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无法保证其见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法律工作者执业水平参差不齐
与公证遗嘱不同,法律工作者或律师事务所见证遗嘱在法律上存在空白,也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在法律效力上,这种见证其实与普通人的见证也没有任何区别。老百姓找到法律工作者或律师事务所希望做遗嘱见证,一定是希望能借助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专业法律知识,立一个符合法律规范的、有效的遗嘱。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应当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一些案件中,当事人找街道法律服务所等机构进行遗嘱见证,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欠缺认真负责的职业精神,所做笔录笔误不少,甚至连立遗嘱人的年龄、遗产位置都弄错。
3、遗嘱常因未完全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引发争议
遗嘱作为一种严肃的财产处分行为,正因为立遗嘱人死亡后关于遗嘱是否反映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等事实的查明极为困难,法律对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均做了严格规定。调研发现许多法律工作者参与的见证遗嘱中,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要件,并未完全符合,引发当事人对于遗嘱效力的争议。如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有些见证遗嘱中,两位参与其中的法律工作者均在遗嘱中被列为代书人,没有人以见证人身份签名;又如某律师事务所一名律师为被继承人代书了遗嘱,该所另外一位律师出具了一份律师见证书,并未在遗嘱上签字,而是将见证书与代书遗嘱一起加盖律师事务所骑缝公章。上述行为均未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引发遗嘱是否有效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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