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将盗窃罪修订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将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五种并列行为,作为盗窃罪处罚。
刑法条文中虽然没有对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作出数额较大的要求,但无论数额只要行为人实施上述四种行为就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是错误的。
一、盗窃罪属于侵犯公私财产法益的犯罪,只有侵犯一定数额财物的犯罪才值得用刑法予以保护。
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法律所保护的合法社会利益)的侵害。刑法分则以十种不同类型的社会关系为标准,将刑法分则分为十章。盗窃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无论是以什么形式或手段的盗窃只有实际或有可能侵犯到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盗窃罪。
刑法打击盗窃罪是为了保护公私财产的法益,行为人实施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不仅对财物(无论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法益的侵犯,还是对公共秩序或住宅安宁的侵犯,但刑法中盗窃罪只保护财产法益,没有达到侵犯数额较大财物法益但损害到其他法益的行为,例如:行为人入户后发现受害人家徒四壁,但使依靠低保维持生活的残疾人受到严重惊吓。本案中行为人虽然是入户盗窃,但客观上不可能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现实可能性,不能定盗窃罪。
二、依据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有机体,无论数额就一律入罪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盗窃罪应当是主观上具有取得他人较大财产的故意,客观上有可能取得他人数额较大财物,主客观相统一才能认定为盗窃罪。笔者曾经听张明楷教授交过一个真实案例,一位在北京的农民工的子女上学需要铅笔,就问他妈妈要。他妈妈因经济困难就跑到超市里偷了一根铅笔。没过几天,小孩说要本子,妈妈又去超市偷了一个本子,又过了几天,妈妈又偷了橡皮。在本例中。行为人的主观非常明确每次只偷数额低廉的财物,主观上没有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虽然客观上能够盗取超市数额较大财物的额可能,但主客观不能在数额较大上相统一,所以该行为人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扒窃也是同理,必须在数额较大上达到主客观相统一。如果将不考虑扒窃中能否达到数额较大,那么就会因为仅仅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盗窃的故意而定罪,陷入主观主义。
适用刑法的前提是对刑法的解释,刑法以保护法益为目的,所以刑法解释不能违背保护法益的目的。我们不能将没有或者不可能侵害到法益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所以即使是扒窃行为也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审查,只有在数额较大上达到主客观相统一后才能认定为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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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精智,律师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
齐精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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