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立功的条件如下:
1、主体要件:立功的主体是一切归案的犯罪分子。
2、时间要件:立功必须发生于犯罪分子到案后,终审判决生效前。立功的开始时间不宜定得过早,一般应以犯罪分子知道自己的罪行被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确认之时为宜,因为只有此时犯罪分子才有立功赎罪的愿望。
3、行为要件:即犯罪分子实施的立功行为。具体包括刑法第68条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五种形式的一般立功及重大立功行为。
4、确认要件:即犯罪分子所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事实、所提供的破案线索、所提供的其他犯罪分子的藏匿地点、活动规律等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司法机关据此查证了他人犯罪事实、侦破了其他案件、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反之,如果揭发、提供的内容不属实,或未能查证属实,则不能认定立功。
协助抓捕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立功?
现实生活中,有些犯罪分子会指使或伙同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如成年人伙同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的。那么当犯罪分子被抓后,协助警方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抓捕归案的,是否构成立功呢?
犯罪分子协助抓捕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是立功
所谓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说白了,就是实施犯罪行为,但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根据刑法的规定,下列三类人员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换句话说,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因而,犯罪分子指使或伙同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只会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那么其协助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立功,就出现争议。有人认为是立功,有人认为不是。
但从法院判决中看来,往往都是认定为立功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终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表现的认定。
因而,只要犯罪分子有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管该犯罪嫌疑人最终是否构成犯罪,都不影响对其认定立功。
至于为什么会纠结立不立功呢?因为犯罪分子立了功,法院在对其判刑量刑时,是可以从宽处罚的。如果要是对此仍有疑问,可以找个刑事辩护律师详细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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