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惩戒权是法律赋予的实现教育教学与人才培养目标的一种能力或资格。
一、教育机构签的培训协议合法吗?
合法的,教育合同是指教育机构与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而签订的有关实施教育教学行为或提供教育协作行为的协议,它包括人才培养合同和联合办学合同。教育合同是民法合同的一种,并具有目的公益性、主体特定性、标的智能性、形式附合性等特征。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教育合同亦由主体、内容、客体三方面要素构成。教育合同的产生有其客观必然性,市场经济、教育体制改革和相关法律制度是教育合同存在的基础。中国教育合同制度目前仍不完善,亟待制订专门的《教育合同条例》对教育合同实行有效的法律调整。
二、诱发失信行为的原因
按照行为主体有无过错,我们可以把失信行为大致分为两大类型:客观型和主观型。在客观形失信行为中,行为主体无过错,失信原因属于不可抗拒或无法预料。在主观型失信行为中,行为主体有过错,失信原因属于过失或故意。这两种失信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性质不同,因而受到的惩戒也应当有所不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所要惩戒的重点是主观型失信行为,因为这种型失信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客观型失信行为又可具体划分为能力变故型失信行为和条件变故型失信行为。变故型失信行为因一些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的突变,引致履约能力的完全丧失。比如,突发的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等,破坏了原有履约的客观条件,这种失信行为不以行为主体的意志为转移。条件变故型是在履约意愿和能力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由于另一方的履约条件未能兑现而导致失约。比如,商家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供货方没有及时发货,使得收货方不能按约付款;开发商许诺的小区环境设施建设,没有很好履行承诺,导致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等诸如此类失信行为。主观型失信行为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草率型失信行为,主要表现为一些人在借贷、赊购的时,根本就没有很好地了解借贷的风险、估算自己还债的能力以及仔细盘算如何还债等事宜,只想到如何把钱或货拿到手,只顾眼前,不管以后;一些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就是不掂量自己的能力和实现条件,轻率许诺,最后因许诺的责任超出自己的能力范围而不能践约;一些人对项目论证不充分,导致决策失误,难以不能践约,如此等等。第二种是故意型失信行为,主要表现为债务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无视契约规则、法律权威和自身信誉,不惜损害他人利益而一味牟取自己的私利,是恶意逃债者。有些企业和个人明明有偿还能力,却拖欠交易对方的货款,拖欠金融机构贷款,严重扰乱交易秩序和金融秩序。对这种失信行为,征信机构应当重点披露。第三种是欺骗型失信行为,实际上也是故意型失信行为,表现一些人为从交易的搜索、签约到履约,明知自己无力还债,不管他人利益和后果仍要签约,而且为了能够签约,有时利用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空隙,不惜提供或出示假证明和相关资料。这种失信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不是通过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进行惩戒,而是要由司法机关依法制裁。
三、支教三区指的是哪三区
所谓“三区”,是指边远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这是我们国家最需要帮扶的欠发达地区。按照2012年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该计划执行到2020年。随着原定计划的到期,又加上脱贫攻坚战的胜利结束,该项计划能否接续,便打上了一个问号。从效果上来看,该项目将优质学校的教师选派到农村县乡学校,实现优质资源共享,有效缓解了“三区”师资紧缺、优秀教师不足的矛盾,有力推动了乡村教育均衡发展,受到社会各界好评。可以说,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尤其是在西部的一些边境、民族地区,如果撤走支教老师这样一支生力军,教育事业和教师队伍建设就要受到很大的影响,区域间的教育不均衡就会更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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