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申请免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㈠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
进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商检局认可或者有认证协议的有关机构实施考核,并获得其颁发的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中国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ISO9000)工作委员会认可、并经国家商检局注册的评审机构考核,获得其颁发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㈡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应当长期稳定,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连续3年达到100%;
㈢进口商品的中国用户或者出口商品的外国用户对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没有质量异议。
二、涉及安全、卫生和下列有特殊要求的进出口商品不能申请免验:
㈠粮油食品、玩具、化妆品、电器等;
㈡列入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㈢品质易发生变化的商品或者散装货物;
㈣合同要求按照商检证书所列成份、含量计价结汇的商品;
㈤用于进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
三、申请人申请免验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㈠申请人应当填写并向国家商检局提交免验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包括: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文件、商检合格率证明、商检机构初审意见、用户意见)。
㈡申请人申请出口商品的免验,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商检机构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实施初审合格后,方可向国家商检局提出免验申请。
四、国家商检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免验申请,经审查对免验申请作出如下处理:
㈠免验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
㈡免验申请内容不全或者随附单证不全的,将免验申请退回申请人,限期补证。过期不补的,视为撤销申请;
㈢免验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
注意事项:
1、获准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申请人,凭有效的免验证书、外贸合同、信用证及该商品的品质证明等文件到商检机构办理放行手续。
2、需要出具商检证书的出口免验商品,商检机构可以凭申请人提交的品质证明文件核发商检证书;对数量、质量、包装等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后核发商检证书。
3、获准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申请人和生产企业,不得改变获准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性能结构及制造工艺等。如果有改变,应当重新办理免验审批手续。
4、申请人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隐瞒欺骗国家商检局或者商检机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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