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近亲属的孩子手续如下:1、年满三十周岁的收养人提交收养申请书、户口簿和身份证;2、由收养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4、无违法犯罪记录。
想领养一个孩子怎样领养
领养孩子的流程是:
1、申请。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领养申请书、证件和材料,登记机关包括福利院或民政局;
2、审查。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
3、登记。审查后,符合标准的,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办理收养登记,并颁发《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在法律上,领养又称为收养。收养一个孩子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需要经过申请、审查评估、公告、登记等四个阶段。如果不办理收养登记,那么收养关系不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不能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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