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要求自己交社保可以吗?
时间:2023-04-17 08:43:32 2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员工要求自己交社保是不可以的。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企业必须为每位员工缴纳社保,员工自己不可以缴纳社保,因为这种行为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因此,企业员工在提出此问题后,用人单位应该尽量与员工协调,讲清利弊,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员工的利益。

很多员工出于多到手一些工资考量不想交社保,要求自己交社保,为了留住员工,公司就让员工自己去处理,他们想交社保就让他们自己去交,不想交社保呢就自己留着用,这种做法是不可以的,此举属于违法用工,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减损。劳动合同中对把钱给员工,再由员工自己缴纳社保费的约定与法律强行*规定冲突,因而无效,但此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建议该单位为员工补缴社保费,否则员工能够以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单位得不偿失。经济补偿数额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员工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算,且补偿年限不超过12年。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是不可以的。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每个人都必须参加,用人单位需要为每位职工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如果员工有疑问,应该尽量解释说明,同时作为员工,要明白公司此举都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应该加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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