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应对犯罪嫌疑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一般故意伤害重伤判几年?
根据《刑法》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
二、故意伤害犯罪
故意伤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的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轻伤伤残等级增加或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重伤伤残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可根据手段的残忍程度和严重残疾的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带有黑社会性质或地方恶势力性质的;
2.伤害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
3.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伤害他人的;
4.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犯罪的;
5.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四)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激情、义愤故意伤害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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