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电子交易平台音像侵权案开庭淘宝支付宝成被告
时间:2023-06-06 22:02:39 2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8月9日,国内首例网络电子交易平台音像侵权案在杭州市中级法院开庭。淘宝(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同时成为被告。

原告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称,2004年7月,该出版社以7.8万美元价格从韩国MBCProdction处受让了电视连续剧《火鸟》在中国大陆的音像版权。在《火鸟》音像制品还未制作出来之前,全国各地批发商的订单就纷至沓来,但不久,批发商陆续取消了大部分订单。究其原因,是淘宝网上已经开始出售各种规格、版本的《火鸟》,最低价格只要20多元,连国家明文禁止的压缩光盘HDVD等也在该网站有出售。而支付宝则为网上交易提供支付平台。

据原告方称,出版社为引进、翻译和发行《火鸟》共投入近100万元资金,根据预算,至少要发行2万-3万套正版《火鸟》才能收回成本。但到目前为止,金蜂音像出版社发行的《火鸟》不到8000套,损失在100万元以上。

原告认为,阿里巴巴下属的淘宝网站作为全球最大的网上交易平台,不仅没有担负起审查销售商资格和音像制品的义务,还通过支付宝方式参与销售非法音像制品,允许大量被文化部明文禁止的版本进行销售。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金蜂要求法院判令淘宝网和支付宝立即停止侵权;责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4万元。

两被告的同一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俞思瑛称,淘宝网只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并没有出售涉嫌侵权的音像制品。审查信息发布者的市场准入资格不是淘宝网的法定义务。支付宝受客户之托提供网络支付的技术平台和代收代付货款的免费服务。两者既非信息内容的发布者,亦非货物的销售者,只是提供交易的中介。为尽可能避免网络侵权行为,被告方在上网用户发布信息前,就以网站服务协议条款的形式,提醒用户在淘宝网交易平台上不得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或限制销售的物品、不得买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物品,具体内容详见禁止和限制销售物品规则。因此,不论卖方所售产品是否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被告均无须承担责任。

因为双方均不愿意接受调解,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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