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水生动物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5:32:50 4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办理材料

如实填写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阳春分厅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或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或《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作出审查结论。

4.作出决定。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部门最终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畜牧渔业局窗口领取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畜牧渔业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作出审查结论。

4.作出决定。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畜牧渔业局窗口领取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阳春市东湖广场会展中心南楼投资行政服务中心七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阳春市畜牧渔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

全文条款《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业经2011年5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54项)

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6项)

下放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30项)

委托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7项)

《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0年)

全文条款一、由县(市)直接报省审批(审核、核准)、报市备案事项目录(176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过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五条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十七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生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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