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冻结后能质押吗
冻结后不能质押。在股权冻结的过程中,虽然并没有否定股权持有者的股东身份。股票持有者同样享受股票的收益权以及其他的各项权益。但是股权冻结之后,不能进行股权质押。
股权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股权被冻结后,原来所有人对股份的处置权受限,无权转让变卖或者抵押,抵押也是无效的。
二、动产质押需要什么手续
1、质押合同有效。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质押合同有效不仅要包括以上的基础要件,同时质押合同有效还要符合合同有效的条件:即不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者利益的合同、不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合同没有明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出质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是指出质人对出质的动产具有处分的权利。
3、公示己完成,即已经完成交付。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三、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哪些条件
(一)动产抵押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
故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必须以动产为其标的范围,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作为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而只有特定的动产才可成为动产抵押设定的标的物。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对动产抵押权的动产范围作了列举和概括规定,即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及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这里“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应是指特殊的动产和生产资料,不是指普通意义上的动产,而且这些特定动产和生产资料必须是抵押人对其拥有所有权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动产。不享有所有权或无权对之进行处分的,抵押人不得设立动产抵押权,否则抵押关系无效。此外,该特定动产和生产资料还必须是可以流通的,能够转让并能够变卖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和监管及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均不得抵押。
(二)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须以标的物不移转占有为条件。
这是动产抵押权设立的一个重要特征。动产抵押的成立与存续,不以债权人(抵押人)占有标的物为要件,所以无须将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换言之,即债务人或第三人虽以其动产提供担保,但仍可保留其对抵押物的使用和收益权。这样,动产抵押就与动产质押区别开来,因为动产质押的设立,因转移占有才生效力,故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标的物是否转移占有上。
(三)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由于设定动产抵押权的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所以当事人应订立书面抵押合同。该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抵押条款。由于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就抵押物设定处分权而与抵押权人达成的协议,所以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有处分权,同时抵押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抵押权的,必须征得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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