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抗力。
(二)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
一是要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
二是加害人要对第三人过错举证。
三是这种免责条件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
(三)其他免责条件。
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为免责条件;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的,为免责条件;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场合,为免责条件。
不可抗力造成的环境侵权免责吗
不可抗力造成的环境侵权免责。法律上所谓的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即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情况。这里所说的无法预见是指依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人对某种情况的发生不可预见,而无法避免和克服是指行为人已经尽到最大的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情况的发生并克服其造成的损害后果。
不可抗力通常有两种:
1.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台风等自然因素作用造成的灾害。
2.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暴乱、特殊的军事行动等。
由于不可抗力并不受行为人的意志所支配,对于损害的发生行为人并无责任,因此各国普遍将其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之一。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环境污染危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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