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检机构
对商品进行检验的机构是指接受委托进行商品检验与公证鉴定工作的专门机构。我国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统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商检证明
商检证明即商检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后出具的证明文件,即检验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品质检验证书。是证明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等级、成份、效能等实际情况的证书。要求应与合同和信用证的具体规定一致。
(2)重量(数量)检验证书。是证明进出口商品重量(数量)的商检证书。对出口商品,该证书是对外交货、结算和银行结汇的依据,也是国内签发提单和国外报关征税的凭证,还可以作为计算运费、装卸费用的计数证件;对进口商品,该证书是对外进行数量、重量结算和发生短缺时对外索赔的依据。
(3)兽医检验证书。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经过检疫的合格证书,是交接货物、银行结汇和进口通关输入的重要证件。它适用于冻畜肉、冻禽、禽畜肉罐头、皮张、毛类、绒类、肠衣等商品。
(4)卫生健康检验证书。又称健康证书,它适用动物肠衣、罐头、冻鱼虾、蛋品、乳制品、蜂蜜等。该证书列有食品卫生检验的有关项目,以证明符合卫生要求,适合人类使用,也是交接货物、结汇和国外通关的重要证件。
(5)产地检验证书。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包括猪鬃、皮张、马尾、山羊尾、羽毛和羽绒制品等已经过消毒处理的证书。
(6)证地证书。是证明出口产品原产地的证书,是各国执行贸易管制、差别关税,进口配额制度和海关统计所必需的证件。分一般产地证明书和普惠制产地证。前者由商检机构负责签发;后者一般要求由进口国驻出口国的使领馆签发或认证,或由出口国官方公证签发机构与商会团体核实后签发。
(7)价值检验证书。是证明出口商品价值的证书。即根据国外买方的要求,由商检机构对专访出具的发票开列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及总值进行核实后出具的证书。有时机构在发票上加盖价值证明章,与价值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8)残损检验证书。是证明进口商品存在残损,向责任方索赔的有效证件。根据不同的鉴定项目还可分别出具验舱证书、衡量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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