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的情形有:
1、被告人没有实施被指控犯罪行为。
2、被告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如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4、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5、证据不足。
6、刑法不予追究。如追诉时效已过,不予再追究的;自诉案件,当事人撤诉的。
7、办案机关程序违法的。
一、啥刑事案件不用坐牢
不用坐牢的刑事案件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无罪的。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若检察院不予起诉,免予对犯罪嫌疑人刑事处罚的,就不用坐牢。自诉案件,若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自诉人撤回起诉,被告人没有被判决有罪的,自然也不用坐牢。
二、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通过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案过程中理应遵守执行。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立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自主权。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责任已没有意义,故不予立案。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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