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复核以一次为限。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证据,当事人对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不服,或对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复核也不服,可以就这事故的赔偿等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对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这一证据提出异议,法院将根据证据审查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一证据进行审查,以法院最后认定的证据作为判决的依据。
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怎么办
交警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难免由于客观或主观原因出现错判的可能,对于错误的认定就要有一个纠正的渠道。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之前,相对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可以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之后,取消了复议程序,也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目前,在救济途径的缺失的情况下,碰到此类问题如何解决下面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界限,结合案例说明,各个阶段有以下救济途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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