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吴某到某洗浴中心门前,发现一女服务员上楼,遂尾随至九楼员工宿舍。见一宿舍门开着且无人,吴某进到宿舍内,发现一张床上放着一部手机,就拿起手机观看。正在这时,一女服务员进屋,看见一陌生男子站在宿舍内,正拿着自己的手机,遂大声喊叫,吴某听到叫声,就将手机放回床上。听至女服务员喊声,附近的三个保安冲了进来,手持钢管将吴某团团围住。吴某为脱身,用左手将女服务员脖子围住,右手掏出口袋中的弹簧刀,叫保安让开。在双方僵持过程中,保安乘吴某不备,将吴某及女服务员仆倒在地。女服务员乘机逃脱,吴某爬起来继续逃跑,保安紧追不舍,吴某用手中的弹簧刀胡乱挥舞,弹簧刀将一保安的左手划伤。保安在治疗终结后,其伤情经鉴定为轻伤。公安部门以涉嫌抢劫将吴某予以逮捕。
搏主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是对行为人已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以抢劫罪论处。本案中,吴某盗窃行为没能完成或者说正在犯罪预备阶段(看手机是否值得趁无人之际拿走),因女服务员的喊叫,将手机返还原处,应属盗窃未遂。在犯罪预备或中止状态,行为人虽然使用了暴力,但其目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盗窃未遂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不应以抢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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