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普通群众,如果误收假币,不应该再继续使用,应该立即上缴当地银行或公安机关;当看到别人持有假币时,也应劝其上缴或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发现有人制造、买卖假币时,应掌握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2、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收缴假币,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没收和收缴假币。
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应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4、若对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鉴定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由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律师解析:
若明知道是假币去使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规定应当立案的情况是,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刑法中关于该罪的量刑标准:
1.数额较大的(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的(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的(2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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