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大街上看情侣吵架,被辱骂后发生争执将人踹伤。日前,张某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9年10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行至北京市平谷区怡馨家园南门外,在观看被害人孙某与女友吵架时,被孙某恶语相向,遂发生口角致互殴,张某用踹了孙某腹部一脚,造成孙某十二指肠破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伤残等级为10级。被告人张某于2008年9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赔偿了被害人孙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张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亦对其表示谅解,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对其宣告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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