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宣传广告中,应当始终掌握好一个原则,即对于宣传用语切忌明确具体。首先,对于广告宣传的内容一定不能过于明确和具体,比如楼盘的规划指标,包括容积率、绿化率、配套生活设施等,不要用具体的数字或设施名称来说明。可以用一些表示范围的形容词来说明,比如绿化率极高,容积率很低,生活配套设施比较完善了等等。不要说配备了医院、学校、超市等,当然,如果我们的开发商能够作到这些,当然可以大肆宣传了;其次,对于样板房,一定要在样板房内的显著位置标明“本样板房仅供参考,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商没有说明实际交付的房屋的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的,实际交付的房屋应该与样板房一致。因此,样板房作为宣传工具,也应当作为交付房屋时的验收标准。如果开发企业对此不予充分重视,将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利后果。
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由此看以看出,对房屋开发项目的宣传也是有法律的明确限制的,不能任意宣传,对于有些宣传或说明,虽然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仍然可以作为合同条款,一旦交付房屋时达不到宣传的条件和标准,开发商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在制作和设计期房销售广告时,应当讲究一定的策略,做到既能充分宣传我们的楼盘,又能避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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