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嘉兴市区住房保障建设促进房
时间:2023-06-07 20:06:43 40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布部门: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嘉政发[2008]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嘉兴市区住房保障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六届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嘉兴市区住房保障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市民的居住生活水平,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促进房地产业与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一)优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资金,加大住房保障工程投资力度。进一步提高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标准,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人均收入为低保标准的1.8倍,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的社会受益面。

(二)切实改善和提高居民群众居住生活环境。加快推进旧城改造、危旧直管公房改造和老区整治步伐。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鼓励拆迁货币化安置,鼓励拆迁人通过市场购买等方式多途径落实拆迁安置房房源。进一步控制拆迁安置房建设总量,限制多余拆迁安置房转商品房销售。

(三)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在原有覆盖率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等的宣传工作,督促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进一步鼓励合理的住房消费

(四)实行购买普通商品房契税补贴。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个人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所缴纳的契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和市建委另行研究制订]。

(五)实行存量房交易税收补贴。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个人买卖普通住房的,买卖双方(均为个人)缴纳的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和市建委另行研究制订]。

(六)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金融机构可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上按优惠条件给予支持。

(七)放宽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年限限制条件。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由现行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满12个月调整为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

(八)市本级对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属于“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再实行排队轮候放贷。

三、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投资环境

(九)加大对房地产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力度,积极探索开展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集合信托等业务,推进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开发建设,支持经营管理规范和信誉好的开发企业发展壮大。

(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汇缴。

(十一)加强土地资源调控。根据市场需求科学确定并通盘考虑房地产开发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在确保市场供应的基础上,以供需均衡为目标,控制增量。

(十二)放宽新出让地块地价款支付期限。对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允许受让人在12个月内付清出让价款。

(十三)适度调整出让价款支付期限。对已公开出让的房地产经营性用地,且受让人已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首期出让价款(包括定金)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调整《出让合同》约定的余下出让价款的支付时间,由受让人承担相应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免缴滞纳金,每期调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十四)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对按合同约定开工确有困难的地块,由受让人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一年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同时顺延。已开工建设的地块,按合同约定竣工确有困难的,由受让人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一至二年的竣工时间。

(十五)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符合城市规划,具有地块分宗条件的,在缴清宗地地价款和审定总平面方案的前提下,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依照地块分宗规划红线和土地使用条件,可分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十六)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前,房地产开发涉及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押金、保证金等,在房地产企业出具相关承诺后,可缓缴或分期缴纳。开工前应当缴纳的,最长可延期至办理销售许可前缴纳。

(十七)鼓励房地产企业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进节能降耗。房地产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可享受研究开发费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

(十八)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积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组为规模较大、实力雄厚的集团企业,引领房地产市场竞争,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走联合开发之路,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十九)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各职能部门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

四、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秩序

(二十)建立房地产联席会议制度,认真分析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控,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协调解决影响房地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制订针对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控。

(二十一)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严肃查处开发企业发布虚假广告等行为。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对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和建设成果的宣传报道,积极引导全社会形成健康的房地产市场预期和合理的住房消费观念。

上级有新政策出台的,按新政策执行。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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